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区长。
被征收人:杨亚利、杨地就、杨地兴、杨地全、杨玉婷、杨丹妮及海口市滨海大道25号房屋其他共有人
因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村旧城改造需要,征收人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东至龙华路,南至盐灶一横路,西至龙昆北路,北至滨海大道围合范围内(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实施征收。海口市滨海大道25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所占土地面积386.35 平方米,框架建筑面积2458.51 平方米(其中首层自改铺面面积260.36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证载所有权人为杨亚利、杨地就、杨亚和、杨地兴、杨地全、周亚(妚)转。经查,周亚(妚)转于2001年12月27日死亡,杨地兴等陈述,周亚(妚)转的继承人有杨亚利、杨地就、杨亚和、杨地兴、杨地全、杨王明、杨梅等,但杨王明、杨梅未向征收人提供身份信息,因此身份无法确定;杨亚和于2020年3月20日死亡,继承人为杨玉婷、杨丹妮。经海南东来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东来评估公司)作出海南东来(房拆)估字【2021】第C134-1号《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该房屋所属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129450元。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及实物两种补偿方式,但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部分共有人身份无法确定。
为保证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征收人现对被征收人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海南东来评估公司对所属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土地征收补偿款1008374元,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5121076元,水电迁移人民币1560元,搬迁费人民币135218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按二次计发),首层自改铺面补偿奖励人民币108466元,货币补偿奖励人民币6129450元,合计人民币12504144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的,根据海南东来评估公司对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数额为:
土地征收补偿款1008374元,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人民币5121076元,水电迁移人民币1560元,安置房回购补助奖励人民币3984142元,搬迁费人民币54087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按二次计发),首层自改铺面补偿奖励人民币108466元,合计人民币10277705元。
被征收人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补偿及安置房回购进行差价结算后,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房地点、安置原则及《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城改造安置房选房办法》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安置房回购及选房。
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前往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地址:海口市盐灶路177号滨海新城一区五号楼,电话:0898-66109317)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及在 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曰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又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