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贸路天桥项目国有土地上 附属物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华区国贸路天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国贸路天桥项目。
二、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龙华区龙昆北路与国贸路交叉口北侧,主桥长约88.2m,桥梁净宽7至9m,梯道和坡道总长约186m(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项目红线范围拟用地面积约为2247.37㎡,在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附属物由龙华区政府负责依法征收,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回。
三、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街道办事处
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办公区4号楼311#办公室。联系人:岑先生、黄先生,联系电话:0898-66775723。
六、征收补偿标准:本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天桥项目国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要求执行。
七、签约期限: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18日。
八、附属物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附属物和改变附属物用途的,按原附属物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附属物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附属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附属物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