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7-24 10:04   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问题1: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答:根据海口市印发的《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整治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区决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问题2: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整治的主要内容

答:(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或代管单位、总承包单位)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规避招标,未批先建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若干个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项目;二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就已经开始施工;三是未履行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就已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主要表现为,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招标人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已超过规定的30天,却找各种借口,迟迟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预先设定条件开展招标活动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将未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这当中甚至可能会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况;二是违反十四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三是明知设置的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合理,但却还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这些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含自行招标的招标人)

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表现为,除《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情形外,擅自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与招标项目不适应的业绩条件,用高职称资格来设定关键岗位人员要求等。

2.不按照我省行业规定开展招标。(以住建系统为例)主要表现为编制控制价时,暂估价超过了规定的15%比例;不按规定计算工程成本,不做好保密措施,故意与投标人串通泄漏工程成本计算成果;达到应用BIM技术的项目故意不采用BIM技术开展招投标。

3.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主要表现为,住建部已明确规定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仍然要求园林绿化资质作为准入条件。

4.违规设定评分条件。主要表现为,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商务报价无竞争性。

5.超越代理。主要表现为,组织实施招标代理合同未授权行为,如招标代理合同未授权编制或提供评标成本价,在开标环节违规使用。

6.招标文件不符合改革创新精神。主要表现为,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三)投标人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的。主要表现为,除《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件中规定情形外,不同投标人用同一个投标人的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等。

2.伪造虚假企业资质、业绩、奖项;提供虚假项目关键人员(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业绩、奖项;采取虚假承诺的。主要表现为,刻意隐瞒相关业绩奖项,造成商务标客观分得分少于实际应得分数,甚至有出现商务标得0分的极端情况。

3.第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主要表现为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却找各种理由不签订合同。

4.投标文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奖项,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主要表现为,商务报价异常接近或呈规律性的若干家投标单位,对评分条件中要求的业绩、奖项均未做实质性相应,实质是“围标”行为。

(四)评标专家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是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二是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三是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四是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五是与其他评标专家对比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六是评标得分汇总计算错误影响招标结果的。

3.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主要表现为,项目发生投诉后,不接受主管部门安排,采用不接电话、拒绝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处理投诉。

4.缺乏职业操守。主要表现为,对投标人提供的国家级最高奖项不进行充分核实的,如建筑工程最高奖项“鲁班奖”唯一合法颁发机构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审时却不认真核实。

(五)造价咨询机构

1.违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方法编制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的;

2.泄漏招标控制价应当保密信息的;

3.因管理不善泄漏应当保密信息的。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存在招标投标过程未能全程进行影像、声像监控,影响可追溯的;

2.存在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不规范的。

(七)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问题3:关于《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整治的主要措施

答:整治范围为2018 年 4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我区范围内已完成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应开展招标的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以不低于40%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以下处理:

1.整治活动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提交区纪委监委。

2.对招标人、投标人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 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 法(试行)》(琼建管〔2017〕12 号)等法律法规,记入不良 行为记录(含“工程领域诚信黑名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评标专家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完善系统建设。

5.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问题4:请问此次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时间范围

答:此次整治范围为2018 年4 月13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我区范围内已完成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应开展招标的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项目。


问题5: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三个单位在官网及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龙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举报电话:0898-6656804,举报箱:lhjs393@haikou.gov.cn;

龙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项目):举报电话:0898-66567907,举报邮箱:lhqylj@haikou.gov.cn;

龙华区水务局(水利项目、水务建设项目)举报电话:0898-66569020,举报邮箱:lhqswj@hai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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