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信用商圈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更新时间:2024-09-14 12:00   来源:区营商环境局  作者:


海口市龙华区信用商圈经营主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24年8月12日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海口市龙华区信用商圈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海口市龙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提出立项、评审和公示。本办法由海口市龙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组织实施,海南省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征信”)共同起草。

一、起草背景

“诚信海南”是自贸港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作为封关运作的必要条件,高位推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琼府办〔2021〕28号),提出打造“信用商圈(街)示范”,要求建立商务等部门与商圈管理方协同推进机制,组织试点商户开展诚信经营承诺和信息公示,辅助商圈管理,推动诚信经营、促进放心消费。

“诚信海南”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要求推进品牌信用建设,组织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形成正面引导和示范带动,鼓励企业公开展示自身信用状况:要求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大力推广公共信用报告和市场化征信报告应用。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印发《2024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重点谋划创建50个新的应用场景”。

区政府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全面提速营商环境赶超计划,构建“经营主体说了算”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服务和监管模式。

在此建设背景下,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会同海南征信,共同着手信用商圈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建设。通过对海口市龙华区骑楼老街和友谊阳光城相关行政单位、主管单位走访调研,以及在信用专家咨询指导下组织完成《海口市龙华区信用商圈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本办法的制定,可率先填补区信用商圈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地方空白,符合“诚信海南”建设的内在需求和发展规律。通过建立协同统一、运行高效的地方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区商圈的信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对行业发展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打造骑楼信用街区、友谊阳光城信用商圈;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商圈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有效防控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供规范依据和长效方法,进而提升对经营主体的精准监管水平。

二、区级支撑依据

(一)区政府可印发区级信用主体分级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1.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管理的综合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建设、运营、管理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龙华区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营商局牵头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信用管理的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符合文件要求。

2.依据《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在国家和省级部门没有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业领域,鼓励各市县、各园区在取得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基础上,探索开展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目前国家及省级部门未出台向商圈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区营商局作为区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起草编制文件,龙华区可在“取得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基础上”探索开展商圈领域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针对此项要求,已咨询省营商厅信用处,未与上位法产生冲突的可不向省厅报备,符合要求。

第六条,专业领域信用评价指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行业管理数据、面向某个特定领域的监管或服务经营主体开展的具有行业和领域特性的评价。

--除公共信用信息外,专业领域信用评价还应运用市场信用信息和行业管理数据,目前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符合要求。

第八条,评价办法要广泛征求评价对象意见,并对外公开发布。

--已按流程在区政府网站完成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并将文件同步骑楼管理公司和阳光城管理公司完成征求意见。根据习惯性的政府文件意见征求要求,在区政府网站完成意见征求已达规范。下一步,计划开展吹风动员会,面向商圈评价主体进行政策宣贯、评价结果预发布,提供7个工作日以上的异议申诉期进行过渡,异议申诉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诚信商户授牌仪式,并持续性开展商户信用提升辅导工作。

第十五条,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信用监管服务措施制定。各单位制定的信用监管服务措施,应当书面征求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意见。

--区营商局作为区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起草编制文件,已在同级相关部门完成书面意见征集,符合要求。

(二)当前评价管理办法未与上位法产生冲突

目前未出台国家及省级部门针对商圈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规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管辖范围制定的对应信用评价(信用风险)标准,以方便自身的“竖线条”业务管理为目的。龙华区出台的文件则是以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名义,以引导商圈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及产业扶持为目的,与其他行业文件无上位和下位的继承关系,具有独创性,不存在突破情况。

为提高评价结果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的应用兼容性,方便场景全市推广,结合文件比对情况,针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

1)将第(三)条“依法依规不予抽查或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予以抽查”更改为“在日常监管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予以抽查”;

2)在管理办法中增加兜底描述,“如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价为D类(或等同D类)或被列入企业风险分类高风险等级的经营主体,不得被评为A级或B级,已经被评为A级或B级的应做降级处理。”

3)针对ABCD级对应描述进行完善,由“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更改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风险)”。

三、编制原则

本办法充分体现了海口市龙华区营商环境局对于本区商圈经营主体的实际监管要求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作经验,确定以下编制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本办法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既要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规范相适应,又要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行业秩序、引导行业良好性发展的目标相一致,维护信用商圈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信用商圈健康发展

(二)科学性原则

按照社会信用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架构以及国家标准GB/T 23794《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的规定,结合商圈经营主体信用建设相关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使得评价模型的指标维度、评价标准、评价实施等与工作实际相吻合,能够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管理办法文本的内容具有科学性。另外,《办法》的制订工作也是按照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的制订流程来进行的,采取了各种方式征求专家、业界代表等意见,以保证《办法》的制订过程具有科学性。

(三)地域性原则

本办法内容各项要素和标准设计参考了海南省信用协会牵头编制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的方法和经验,结合骑楼街区、友谊阳光城商圈经营主体实际经营情况、信用信息情况等输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工作思路,具有鲜明的海南地域特色。

四、编制过程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包含以下阶段:

(一)调研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

1. 文件资料调研。梳理国家、省内外信用相关政策文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类文件资料,主要包括GB/T 23794《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2116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T/HNBX 204-202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琼府办〔2021〕28号)、《2024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研究管理办法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模型建设、技术内容和实施路径。

2. 走访会谈调研。至龙华区骑楼老街、友谊阳光城开展信用建设走访调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商务局、市监局、街道办、商圈主管单位等开展座谈讨论等,收集整理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已开展的商圈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规划,梳理区信用商圈建设工作方向和内容。

3. 外出考察学习。2024年3月20日至3月22日,区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代表赴厦门开展实地考察,围绕信用商圈场景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根据以上调研以及梳理成果,按照项目总体目标和要求,管理办法起草组召开会议讨论并输出《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会议审议阶段(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就《办法》于2024年4月至5月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涉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区商务局、区旅文局、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区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龙华分局8个部门,共提出9条意见,7条予以吸收采纳,2条未采纳,均已对接意见提出单位做好未采纳的解释工作。5月22日-6月4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无意见反馈。2024年73日经分管副区长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将《办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合法合规审查

已完成法核、制度廉洁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五、办法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办法提供了商圈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总则、评价标准、评价实施、结果运用等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商圈内所有经营主体,即从事生产经营工作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单位组织等。

(二)适用范围

信用商圈内参加信用评价的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原则

参评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四)评价标准

参评主体信用评价等级的确定,根据信用分值高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实行加减分制,各参评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五)评价维度

主要从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质量、监管信用、社会责任四大维度进行信用评价,四大维度又细分为13个二级指标和21个三级指标。

(六)评价实施

主管部门根据《信用商圈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审核评价工作,生成初评结果。参评主体可在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申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七)评价有效期

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渠道等方式公示参评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八)结果运用

对不同评价等级结果的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和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A的经营主体给予不予抽查或减少抽查频次、行政审批和项目支持优先考虑对象、公开宣传等举措;用评价为B的经营主体给予减少抽查频次、行政审批和项目支持优先考虑对象等举措;对信用评价为C的经营主体,按现行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监管对信用评价为D的经营主体加大抽查频次等举措

(九)保障机制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对参评主体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信用修复

鼓励信用修复,参评主体可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在完成失信行为整改,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同步更新评价结果。

六、重大分歧的处理情况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未产生重大分歧。

七、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办法是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的。本办法为一种规范性的地方办法,它是在国家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信用商圈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所作出的一项基础性规定。本办法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并对其内容进行细化。

八、实施本办法的措施建议

本办法对规范商圈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意义,建议将本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地方标准予以发布实施。建议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同区市监局和商务局联合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办法宣贯活动,推动商圈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切实做好经营主体异议申请和咨询解答工作,并注重在实施中持续优化、完善管理办法,致力信用示范商圈建设,引领刺激全区商圈经济提质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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