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龙府办函〔2020〕50号
成文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2020-07-24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7-24 00:00   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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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

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24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陈基美66568045)








海口市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区政府决定,集中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通过集中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二)工作原则

1.分工负责与整体联动相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又要加强统筹协调,整体联动形成合力。行政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2.全面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动员,参照“招标投标流程图及责任主体”(附后),认真核查已完成招投标项目相关资料,积极收集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线索,查找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具体问题并进行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

3.依法依规和创新改革相结合。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整治行动,在整治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明确的、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的,要总结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新举措。

4.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整治行动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同时,要查明原因,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主体职责、有效遏制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效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切实有效解决我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区招标投标环境有明显好转,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趋向公平、公正,营造参与企业得到充分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 2018 年4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我区范围内已完成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应开展招标的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项目(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体改〔2019〕1116号)要求已完成抽查的67个项目除外)。重点整治内容及各单位主体责任如下:

(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或代管单位、总承包单位)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规避招标,未批先建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若干个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项目;二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就已经开始施工;三是未履行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就已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主要表现为,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招标人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已超过规定的30天,却找各种借口,迟迟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按预先设定条件开展招标活动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将未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这当中甚至可能会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况;二是违反十四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三是明知设置的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合理,但却还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这些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含自行招标的招标人)

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表现为,除《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情形外,擅自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与招标项目不适应的业绩条件,用高职称资格来设定关键岗位人员要求等。

2.不按照我省行业规定开展招标。(以住建系统为例)主要表现为编制控制价时,暂估价超过了规定的15%比例;不按规定计算工程成本,不做好保密措施,故意与投标人串通泄漏工程成本计算成果;达到应用BIM技术的项目故意不采用BIM技术开展招投标。

3.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主要表现为,住建部已明确规定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仍然要求园林绿化资质作为准入条件。

4.违规设定评分条件。主要表现为,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商务报价无竞争性。

5.超越代理。主要表现为,组织实施招标代理合同未授权行为,如招标代理合同未授权编制或提供评标成本价,在开标环节违规使用。

6.招标文件不符合改革创新精神。主要表现为,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三)投标人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的。主要表现为,《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件中规定情形外,不同投标人用同一个投标人的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等。

2.伪造虚假企业资质、业绩、奖项;提供虚假项目关键人员(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业绩、奖项;采取虚假承诺的。主要表现为,刻意隐瞒相关业绩奖项,造成商务标客观分得分少于实际应得分数,甚至有出现商务标得0分的极端情况。

3.第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主要表现为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却找各种理由不签订合同。

4.投标文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奖项,造成故意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主要表现为,商务报价异常接近或呈规律性的若干家投标单位,对评分条件中要求的业绩、奖项均未做实质性相应,实质是“围标”行为。

(四)评标专家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主要表现为,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是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二是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三是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四是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五是与其他评标专家对比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六是评标得分汇总计算错误影响招标结果的。

3.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主要表现为,项目发生投诉后,不接受主管部门安排,采用不接电话、拒绝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处理投诉。

4.缺乏职业操守。主要表现为,对投标人提供的国家级最高奖项不进行充分核实的,如建筑工程最高奖项“鲁班奖”唯一合法颁发机构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审时却不认真核实。

(五)造价咨询机构

1.违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方法编制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的;

2.泄漏招标控制价应当保密信息的;

3.因管理不善泄漏应当保密信息的。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存在招标投标过程未能全程进行影像、声像监控,影响可追溯的;

2.存在评标专家抽取系统不规范的。

(七)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统一有序开展工作,成立龙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长:王 啸(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黄 蕊(区发改委主任)

健(区住建局局长)

员:区水务局、区园林管理局、区市政维修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王健同志和区发改委主任黄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副局长劳宜兴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包括整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自查报告、总结报告、制度创新建议等内容,并汇总后形成代拟稿上报区政府及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1名熟悉招标投标业务的干部参加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责任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制定行业监管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本行业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区各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制度建设计划;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龙华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负责行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存在问题整治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开展水利项目和城市水务建设工程的整治工作,负责作为业主单位或业主管理单位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

区园林管理局负责单独立项的园林绿化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

区市政维修中心负责市政维修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整治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整治行动实施工作。同时,指定 1 名熟悉业务的干部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名单由各单位盖章后,于2020年7月10日前报区住建局,逾期不报者将通报。)。

(三)行动步骤

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2020 年12 月底结束。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至-8月10日)。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政监管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并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整治工作准备。具体要求如下:

1、各行业主管部门须要求各自监管范围内招标人(第一责任主体)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对标《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 7 月 17日前提交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范围内招标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及已掌握的违法违规线索、投诉、举报,以不低于 40%比例进行自查(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3.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的责任主体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自查报告。

4.自查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整治范围内项目数量、抽取数量及比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整治措施、完善制度建设的有关建议、下步工作计划等 6 个方面内容,另整治范围内项目清单、完成自查的项目清单、存在主要问题等 3 项内容作附件。

5.各行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须于 8 月 7 日前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者将提请区政府进行问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 8 月 12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6.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三个单位应于 7 月 10日前,在官网及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7.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督查小组配合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督查小组督导工作。对落实不力或故意隐瞒违法违规线索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8.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和已掌握的违法违规线索,认真研究、详细梳理、查找问题,对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单位,要加强督导,确保整治效果。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时间从 2020年8月10日至 202010月10日)

1.整治活动中发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提交区纪委监委。

2.对招标人、投标人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琼建管〔2017〕12 号)等法律法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含“工程领域诚信黑名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评标专家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将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完善系统建设。

5.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重点整治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从 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

1.向社会公布一批查处案件。

2.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开展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 10 月15日前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完善制度建设(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整治行动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 8 部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等 6 部门《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体改20191116 号)要求对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适应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于 2020年年底前完成。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总结报告应进行梳理分类,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设有关建议,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相关制度;存在较突出的行业个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建议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相关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整治行动是促进我区自贸区(港)营商环境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活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力以赴,真抓实干,切实履职,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整治行动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整治行动有效开展。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我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深入开展整治行动的警示教育,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曝光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完善制度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治行动成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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