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17794-3/2022-558851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1-03-29
标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海龙府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3-29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龙府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七届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规范管理,加快健全完善产业园运行管理机制,保障产业园良好运行,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口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海口市龙华区数字产业园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海口市龙华区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信局”)。为加快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产业园优势,提升市场化运作程度,区科工信局委托海口市龙华区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作为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园区日常管理运营、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审核、入园企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考核任务指标。

第四条 为推动产业园健康发展,成立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并统筹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工作。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工信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 入园管理

第五条 申报入驻海口龙华区数字经济产业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园区入驻各项规定,业务发展方向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和规划的数字经济企业。

(二)企业和项目团队入驻条件:

1.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数字经济企业,年营收产值规模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年缴纳税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海南本土具有发展成“小巨人”“小冠军”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团队。

(三)鼓励为入园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贸易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

第六条 企业入园实行常态化申报方式。由申报企业向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递交入园申请,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收到企业入驻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报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准入。准予入园企业应在10日内分别签订入驻协议和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明确权责义务。

第七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获准入驻后,属于新注册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须为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本辖区内注册地址;属于已注册从其他地区搬迁入园的,应在入园1个月内将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按上述要求变更。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入园企业可依据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财税、金融、人才、产业专项资金等方面优惠。

(一)园区中的企业享受的各类优惠,依照政府相关产业扶持最新政策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园区企业可通过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统一上报,经审批认定后可享受省、市、区级发展专项资金等金融扶持。优化相关产业金融服务,推动形成金融支持园区产业的发展合力。

(三)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提请政府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规范服务:

(一)政企对接服务。在园区内设立“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受理,全程服务”的便利政务直通车服务,实现园区内政企对接服务;协助新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宣传政府数字产业规划、自贸港和园区相关政策;协助入驻企业开展项目申报,争取园区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二)法律咨询服务。搭建相关法律服务平台,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三)财务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服务。包括:与会计师事务合作建立财务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财务服务和审计服务;提供内部控制与金融风险咨询等服务;指导和帮助入驻企业完善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金融支持服务。搭建产业投融资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成与银行签订银企战略合作协议;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服务,引入风险投资,推动和鼓励企业上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入园企业管理原则上根据政府定位、政策调整、经营状况、发展趋势等不确定因素实行动态化管理。入园企业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遵守和执行园区有关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三)保持公共区域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服从园区的管理,爱护办公、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二次装修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要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须报园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施工。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须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四)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园区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业务。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园区应终止双方协议并按合同要求企业限期迁出园区:

(一)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公司运营处于停顿状态,致使经营场所处于空置或者关闭状态者;

(二)不按照房屋租赁协议交纳相关费用的;

(三)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的;

(四)对所使用的办公场所转租转借的;

(五)利用所租用的办公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为“较差”等级;

(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区科工信局代表区政府对园区规划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入园项目审核及入园企业运营发展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定期对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实施考核。

(一)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须将准予企业入驻评审表和入驻协议报送给区科工信局备案。

(二)每月10日前园区须向区科工信局报送入驻企业上月财务报表、运营统计数据和园区运营整体情况工作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考评

奖励与考评

第十四条 每年由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当年度下达的园区效能考核指标,牵头制定园区效能考核方案,并对产业园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当年度运营效能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园区运营效能考核结果经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及区政府确认后,依据《海口市龙华数字经济产业园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向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发放年度运营费用和给予奖罚。

第十六条 考评方案由区科工信局负责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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